国有资产招标相关问题  匿名用户于2024-02-24 10:05:36 发表 已回复

贵校于去年对校园二号路以及大连路校区营业房经营权进行了招标,在招标过程中,贵校相关职能和招标代理公司对在资格审查中故意犯原则性错误,让两家同一财务负责人的公司入围,并让其中一家评为第一候选人,后因第二候选人提出异议,才取消第一候选人资格!,难道这个事情就这么无声无息的过去了?贵校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没有?不会以其他方式欲盖弥彰吧?我们希望看到贵校拿出处理决定!如果贵校置之不理,我们会将掌握的证据,向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和纪检委反映!
回复:国有资产招标相关问题  回复人:yb 回复时间:2024-03-01 14:57:37

1.该项目在的资格审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反应中提及的两家同一财务负责人的公司入围因财务负责人不是单位负责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未违反相关规定,也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和第四十条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情形。

2.该反应中提及因第二候选人提出异议,才取消第一候选人资格,取消第一候选人中标资格的原因是:第一候选人受到过行政处罚导致该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所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第二候选人为该项目的中标人。

在招标过程中均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贵州遵医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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